日期:2026-08-27 20:41:38

苏先生在国海证券云南分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后,于2014年12月8日前往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他回忆当时工作人员拿出十余份空白业务单据让他直接签字,没有逐条讲解材料内容。2015年4月13日,他的信用证券账户正式开通,初始授信额度为30万元。

苏先生称,经办人员将他拉进一个百余人的客户微信群,群内会发放红包、展示盈利截图,引导大家进行高频、高杠杆交易。2015年六七月份,他的信用账户出现60多万元亏损,随后退出该微信群,未保留聊天记录。多年来,他主要使用信用账户操作,普通证券账户很少使用,一直以为自己的授信额度是30万元。直到2020年与朋友聚会时,他才得知自己的信用账户有近300万的授信额度。

苏先生联系当年经办人员并录下通话,希望留存相关线索。国海证券方面表示查无该微信群,经办人员否认建立过微信群,并称调额流程符合规定。苏先生多次要求调取调额对应的征信调查表、办理影像、内部审批留痕材料,但始终未能拿到相关档案。2022年1月,双方经调解机构调解未达成一致。

账户流水显示,2015年苏先生两融账户亏损60多万,2017年至2021年又亏损20多万,累计亏损88万余元。为此,苏先生于202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金、融资利息、费用及资金占用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2万余元。
苏先生称十余份单据仅有本人签名,内容并非自己填写,但只有两融知识测试试卷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融资融券知识测试试卷(A)》答题卡1-10题答题笔迹并非苏先生本人书写,但试卷首尾两处签名为苏先生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采信了笔迹鉴定意见,认为国海证券在办理两融业务过程中,知识测试环节存在不足,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对损失范围作出划分,2017-2021年的亏损由苏先生自行承担,2015年度60多万元的损失纳入责任评判范围。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国海证券对该部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62313.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认为虽然两融知识测试试卷答题选项并非苏先生书写,但全套业务文件上有苏先生真实签名,业务系本人临柜办理,事后电话回访中也确认办理情况、知悉业务风险。证监局核查后,未发现券商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业务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苏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苏先生提出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苏先生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试图联系当年微信群内的其他客户帮其作证。记者联系国海证券云南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需向领导汇报,之后告知可将书面采访函发送至公司总部邮箱。截至发稿,尚未收到相关邮件回复。
律师表示,证券经营机构业务流程确实存在瑕疵,但这不代表必然要对投资者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查明券商流程瑕疵行为和投资者亏损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律师提醒,投资者在办理杠杆业务时,务必当场留存完整单据、录像、聊天记录。一旦遭遇券商不合规操作,应第一时间向证监局投诉,固定监管核查记录,为后续维权留存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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